翻译服务要求国家标准

翻译服务要求国家标准

  

《翻译服务译文质量要求》(Target text quality requirements for translation services):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T 19682—2005。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5年3月24日发布,2005年9月1日实施。本标准规定了翻译服务译文质量的基本要求、特殊要求、其它要求、译文质量评定和检测方法等。本标准适用于笔译服务。

基本要求:

1.忠实原文,完整、准确地表达原文信息,无核心语义差错。

2.术语统一:术语符合目标语言的行业专业通用标准或习惯,并前后一致。

3.行文通顺:符合目标语言文字规范和表达习惯,行文清晰易懂。

具体要求:

1.数字表达:符合目标语言表达习惯,采用特定计数方式的,应符合相关规定或标准。

2.专用名词:人名、地名、团体、机构名商标名,使用惯用译名(有特殊要求的按双方约定)。无惯用译名的,可自行翻译,必要时附注原文。中国人名、地名、团体、机构名译为拼音语言的,按汉语拼音法或采用历史沿袭译法译出。译为非拼音语言的,按目标语言既定译法和惯用译法译出,译出后可附注汉语拼音名称。商标名应优先采用目标语言地区的注册名称。职务、头衔、尊称,按惯用译法译出。

3.法规、文件、著作、文献名称国家、政府和国际组织重要的法律、法令、文件等名称应采用官方或既定译法,无既定译法的译出后应附注原文(原文为中文的,附注汉语拼音名称)。

4.通信地址通信地址可直接引用原文,必须译出时应附注原文等等

影响译文质量的因素主要有译者的语言驾驭能力、专业知识结构、工作经验和经历以及翻译时限等。《翻译服务译文质量要求》就译文质量的基本要求、翻译译文中允许的变通、译文质量评定做出规定。

首先规范了译文质量的基本要求:分别要求译文忠实原文,术语统一,行文通顺,强调信达雅是译文质量的基本衡量标准。

其次规定译文质量的特殊要求:分别就翻译过程中最常见的数字表达、专用名词、计量单位、符号、缩写、译文编排等提出了处理规范。

同时还规定了对译文质量的其他要求:就翻译服务译文中常见的需要特殊处理和表达的若干问题提出了变通处理办法。

另外,提出以译文使用目的作为译文质量评定的基本依据;对译文质量要求、译文质量检验方法制定了规范性标准。

翻译服务的国家服务标准化目的在于规范行业行为,提高翻译服务质量,更好地为顾客服务。本标准规定了提供翻译服务的过程及其规范,适用于翻译服务(笔译)业务。